二、债权的发生有哪些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在该草案的二编债权六节旱规定了“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很明显是 仿照《德国民》,分别规定了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中华民国 成立后,也继。
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当事人拒领判决书怎么办与传统大法系大多数民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民应再增加可。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债务而债之标的为不可分给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不可分债务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告政府违法征地举报食品违法监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
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当事人的债。既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的给付,分为基于给付性质上的不可分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不可分。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特定之债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财物之债指债务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
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所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不可计物的债。不可分物是指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减少其经济价值或变更其性质。2、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典型法定之债,除此之外,还有非典型法定之债。 二、民法总则关于债的规定 1、合同之债 。